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金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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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338号案件名称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金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金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雄;郑山东;王玉琼;邵东市金利投资有限公司;赵定亮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338号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585号。负责人:刘健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国,隆回县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恩华,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东市金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大田社区建设北路598号。法定代表人:李雄。被告:李雄,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被告:郑山东,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被告:王玉琼,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被告:邵东市金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大田社区建设北路598号。法定代表人:李雄。被告:赵定亮,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两市镇县。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市金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雄、郑山东、王玉琼、邵东市金利投资有限公司、赵定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771元,减半收取计38886元,由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 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周毓鹏书 记 员 赵 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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