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玲、袁玉国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123财保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3财保27号案件名称
盘玲、袁玉国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盘玲;袁玉国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3财保27号申请人:盘玲,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瑶族,住双牌县。被申请人:袁玉国,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双牌县。申请人盘玲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人在七日内未交纳保全费,申请人盘玲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撤回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在立案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保全费,随后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盘玲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肖运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潘 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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