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厚强与杨文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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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598号案件名称
刘厚强与杨文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厚强;杨文丽;刘世俊;刘忠祥;方尚万;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59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春宇,男,系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刘厚强,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杨文丽,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厚强之妻,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世俊,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忠祥,男,1971年12月8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方尚万,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厚强、杨文丽、刘世俊、刘忠祥、方尚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5月28日利息为179865元,从2019年5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逾期月利率13.65‰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230元,执行费10930元;但被执行人刘厚强、杨文丽、刘世俊、刘忠祥、方尚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厚强、杨文丽、刘世俊、刘忠祥、方尚万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刘厚强、杨文丽、刘世俊、刘忠祥、方尚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方尚万的银行账户存款1266.46元、微信为1031.19元,刘厚强的银行账户存款1414.23元、732.14元,被执行人刘世俊的微信金额2410.32元,共计6854.34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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