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辉、陈景森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22执7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执778号案件名称
黄云辉、陈景森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云辉;陈景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2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黄云辉,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陈景森,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执行黄云辉与陈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案款分期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122执7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志军审判员 毛中秋审判员 方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原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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