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以德、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1民初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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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1民初1527号案件名称
余以德、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余以德;刘建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1民初1527号原告:余以德,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告:刘建民,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余以德与被告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余以德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刘建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死亡,需等待其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以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以德撤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余以德负担。审 判 员 冷胜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媚书 记 员 涂 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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