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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姚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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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530号
  • 案件名称

    胡某某、姚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胡某某;姚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53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18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某某给付申请人胡某某劳务费48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姚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620元。执行中,姚某某于2021年5月24日交纳执行款10000元,2021年9月8日交纳执行款8000元,共计交纳执行款18000元,该款申请人已领取。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对剩余的30000元劳务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姚某某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胡某某劳务费10000元;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胡某某劳务费1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胡某某剩余10000元执行款”。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620元被执行人姚某某已交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对和解长期履行的案件,应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4执53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治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付永华书 记 员 朱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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