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双荣、柳丽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8民初2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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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8民初2583号案件名称
吴双荣、柳丽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吴双荣;柳丽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8民初2583号原告:吴双荣,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文,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丽锐,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原告吴双荣与被告柳丽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9月1日原告吴双荣以对方已支付劳务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柳丽锐的诉讼。本院认为,吴双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双荣撤回对柳丽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吴双荣负担。审 判 员 储 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柳文静书 记 员 王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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