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磊、屈朋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25执6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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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执641-1号案件名称
李磊磊、屈朋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磊磊;屈朋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25执641-1号申请执行人:李磊磊,男,198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被执行人:屈朋飞,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申请执行人李磊磊与被执行人屈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025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磊磊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21年3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屈朋飞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9日、7月27日、8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4、本院依法去襄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屈朋飞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志坚审判员王晓莉审判员朱**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李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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