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立新、熊德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恢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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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恢131号案件名称
熊立新、熊德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熊立新;熊德智;吕永印;张静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熊立新,男,1948年3月31日出生,满族,住灯塔市。申请执行人:熊德智,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满族,住灯塔市。被执行人:吕永印,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被执行人:张静贤,女,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本院在执行熊立新、熊德智与吕永印、张静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郎晓东审判员 何永高审判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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