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良、王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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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512号案件名称
王金良、王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金良;王宇;杜靖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51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良,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申请执行人:王宇,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杜靖文,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81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金良、王宇与杜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杜靖文偿还王金良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42000元,偿还王宇借款本金43812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50元、执行费1227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证券、房管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4.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传唤申请人到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6.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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