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林波、周立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26民初2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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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初2578号案件名称
欧阳林波、周立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欧阳林波;周立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26民初2578号原告:欧阳林波,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书云,湖南宁远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立志,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原告欧阳林波诉被告周立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林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书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立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林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的欠款计人民币16,000元整;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概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属亲戚关系。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雇请原告为其在工地做工。被告欠下原告的工资款计人民币16,000元。被告还向原告写了一张欠条,其内容是:“今欠到欧阳林波2020年工资壹万陆仟元整,于2021年2月4日前结清,结清之后本欠条自动失效。”被告还在欠条上写了自己的名字、捺了手印。被告欠款后,不守信用,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拒不给付,被告的行为是错误的。据此,原告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周立志未出庭参加诉讼,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和相关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欧阳林波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欠条,拟证实周立志欠欧阳林波2020年工资款16,000元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系表兄弟。2020年4月-9月,被告雇请原告在其承包的防城港市光坡镇新兴村委会工地及南宁市西乡塘区老渡口何家村工地做电力工等劳务,后双方于2021年1月7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020年工资款16,000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明确确认了被告周立志欠原告欧阳林波2020年工资款16,000元的事实,同时被告也在欠条中承诺于2021年2月4日结清上述欠款。承诺的期限过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给付欠款。原告欧阳林波遂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周立志雇请原告欧阳林波从事电力工等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周立志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确认了拖欠原告工资款16,000元的事实,并承诺将于2021年2月4日前结清上述欠款,被告承诺的还款时间过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周立志仍未清偿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欧阳林波要求被告周立志支付其欠款人民币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立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欧阳林波欠款人民币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周立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杨远芳代理书记员 欧登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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