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延书、沈阳掌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37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3726号案件名称
房延书、沈阳掌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房延书;沈阳掌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3726号原告房延书,女,汉族,1991年2月1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沈阳掌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法定代表人余腾。原告房延书诉被告沈阳掌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房延书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房延书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小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凤城市通远堡镇林家台村二组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682民初3748号 下一篇 张某、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