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花、宋钦兵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627财保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627财保24号案件名称
杨胜花、宋钦兵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胜花;宋钦兵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27财保24号申请人:杨胜花,女,195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美娜,唐县光明路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宋钦兵,男,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申请人杨胜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钦兵所有的晋J×××××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扣押。申请人以一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限额为50000元的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宋钦兵所有的晋J×××××小型普通客车就地查封于唐县顺达停车场,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杨胜花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梦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李佳琦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5280号 下一篇 马吉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682民初3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