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淑新申请姚超亮、孙艳勤(2016)豫1025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所执行的192000元及利息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024执恢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024执恢43号案件名称
余淑新申请姚超亮、孙艳勤(2016)豫1025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所执行的192000元及利息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鄢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余淑新申请姚超亮;孙艳勤(2016)豫1025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所执行的192000元及利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鄢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024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余淑新申请姚超亮、孙艳勤(2016)豫1025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所执行的19200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人申请将该案件移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故此案依法终结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加洁、刘大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81执2208号之十 下一篇 李相武与辛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30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