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骏成担保有限公司、大连淼雨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恢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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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恢182号案件名称
大连骏成担保有限公司、大连淼雨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骏成担保有限公司;大连淼雨贸易有限公司;赵长海;攸亚军;赵晓刚;关梅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骏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01号北塔11层12号。法定代表人:宋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水石,辽宁高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淼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市场大厦301A。法定代表人:赵长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长海,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攸亚军,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晓刚,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被执行人:关梅,女,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大连骏成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淼雨贸易有限公司、赵长海、攸亚军、赵晓刚、关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2012)大民三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9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在2020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3月29日、5月10日、6月25日、9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信息、理财型投资保险进行了查询,均未反馈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期间,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将被执行人关梅名下的位于阜新市××××号房屋作价50万元抵顶本案债务。因本案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执行线索,其同意终本执行。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法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大民三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刘如魁执行员 邹 岩执行员 南庆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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