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贤、郑千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2民初620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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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2民初6206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志贤、郑千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志贤;郑千钰;张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2民初620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志贤,女,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千钰,女,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洁,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申请人李志贤诉被申请人郑千钰、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了(2021)冀0102民初6206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郑千钰、张洁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志贤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千钰、张洁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维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霍综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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