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娥、黄根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04执恢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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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537号案件名称
张凤娥、黄根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凤娥;黄根深;许落余;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304执恢537号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张凤娥、黄根深、许落余:本院恢复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凤娥、黄根深、许落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本次立案标的8282.16元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64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法释[2020]21号修改)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终结执行;(4)销案;(5)不予执行;(6)驳回申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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