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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伟、沈太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422财保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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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财保23号
  • 案件名称

    蒋志伟、沈太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蒋志伟;沈太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财保23号申请人:蒋志伟,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被申请人:沈太平,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申请人蒋志伟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太平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在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申请人蒋志伟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太平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蒋志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易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袁 健书 记 员 左 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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