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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可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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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25执557号
  • 案件名称

    汪可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旌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汪可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557号被执行人:被告:汪可明,男,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杨卫平与被执行人汪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可明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825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振欣的银行存款33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群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557号被执行人:被告:汪可明,男,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杨卫平与被执行人汪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可明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825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振欣的银行存款33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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