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玲、赵友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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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418号案件名称
王小玲、赵友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小玲;赵友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玲,女。被执行人:赵友良,男。王小玲申请执行赵友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3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74.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小玲与被执行人赵友良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借款本金160000元,借款利息35300.25元,案件受理费1974.5元,由法院扣划被执行人赵友良已冻结账户300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剩余借款本息共计167274.75元,由被执行人赵友良分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1年9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赵友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274.75元,2021年10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元,之后被执行人每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元,直至将剩余的案款本息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支付款项均由被执行人自行汇入申请执行人王小玲在中国银行西安软件园支行开设的6235753600002360529账户,若被执行人赵友良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积极履行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王小玲有权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向法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友良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扣划发放申请执行人王小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1执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发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朋伟书 记 员 梅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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