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磊、乌尔拉别克•乔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02执1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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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2执186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明磊、乌尔拉别克•乔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明磊;乌尔拉别克•乔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02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明磊,男,汉族,1972年3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被执行人:乌尔拉别克•乔肯,男,哈萨克族,1975年11月29日出生,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农机局职员,住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磊与被执行人乌尔拉别克•乔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乌尔拉别克•乔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2000元、利息52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乌尔拉别克•乔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支行6221××××69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3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任俊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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