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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根、阿米娜·热比彦等努尔买买提江·肉孜阿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恢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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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恢238号
  • 案件名称

    田永根、阿米娜·热比彦等努尔买买提江·肉孜阿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田永根;阿米娜·热比彦;努尔买买提江·肉孜阿吉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田永根,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阿米娜·热比彦,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君悦海棠G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努尔买买提江·肉孜阿吉,男,1973年7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田永根与被执行人阿米娜·热比彦、努尔买买提江·肉孜阿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永根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1,330.00元,已执行标的70,250.00元,未执行标的41,080.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570.00)。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13日、2021年5月1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22日五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保险、税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9.30元,因冻结金额不足清偿本案债务未划拨。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在保险、税务、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21年4月13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阿米娜·热比彦名下房屋两套,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两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两次拍卖流拍及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流拍价接受流拍的两套房屋以物抵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土地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阿米娜·热比彦、努尔买买提江·肉孜阿吉限制了高消费,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阿米娜·热比彦、努尔买买提江·肉孜阿吉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其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义务履行完毕后应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杨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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