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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鲁闽、孙宏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1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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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1669号
  • 案件名称

    李鲁闽、孙宏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鲁闽;孙宏伟;邵庆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1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鲁闽,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玉,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云,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宏伟,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慧,系东港市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邵庆俊,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上诉人李鲁闽因与被上诉人孙宏伟、原审被告邵庆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鲁闽于2021年9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鲁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鲁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970元,减半收取9485元,由上诉人李鲁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张广林审 判 员 李 莉审 判 员 仲莉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泓泉书 记 员 高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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