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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白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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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045号
  • 案件名称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白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045号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基隆北街1111号。        法定代表人: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白某,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勇花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凌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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