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禹州市人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知民初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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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知民初509号案件名称
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禹州市人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禹州市人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509号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2602单元之六。法定代表人:杨丰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青,女,该公司法务。被告:禹州市人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颍川办恒达贵园9号公馆8楼805室。法定代表人:罗赛。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州市人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徐晓勇审判员 郭林山审判员 陈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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