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道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71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7111号案件名称
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道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道彬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7111号 原告: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铝村64号-9。法定代表人:戴德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莲,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雷,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道彬,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道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 1 -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