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喜县财政局、陈海喜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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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初1920号案件名称
闻喜县财政局、陈海喜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闻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闻喜县财政局;陈海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3民初1920号 原告:闻喜县财政局,机构地址:闻喜县。 负责人:翟东旭,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喜,男,汉族,山西省。 原告闻喜县财政局与被告陈海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闻喜县财政局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财政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喜县财政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闻喜县财政局负担。 审 判 员 马浩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东杰 书 记 员 陈张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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