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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诚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应根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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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560号
  • 案件名称

    平江县诚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应根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平江县诚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应根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平江县诚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三阳村姚家安置区。法定代表人:徐成武。被执行人张应根,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平江县诚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应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1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应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江县诚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张应根向申请执行人平江县诚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00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张应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应根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发现车牌号为湘F×××××的五菱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应根名下,本院已于2020年6月1日以另案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张应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平江县诚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2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张应根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平江县诚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1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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