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与张彦梅、李奉达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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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157号案件名称
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与张彦梅、李奉达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张彦梅;李奉达;李英山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解放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凤云,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梅,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奉达,男,200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滁州学院学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英山,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娟(系李英山女儿),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上诉人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彦梅、李英山、李奉达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于2021年9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华大学附属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上诉人北华大学附属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忠华审判员 李洁审判员 李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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