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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国金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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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851号
  • 案件名称

    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国金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国金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851号原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化起镇化起村四组中学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22276149Y。法定代表人:王泽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永松,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国金,男,1995年10月10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普定县。原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贵州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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