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修道、刘忠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2民初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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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民初1078号案件名称
乔修道、刘忠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乔修道;刘忠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2民初1078号原告:乔修道,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刘忠秀,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乔修道与被告刘忠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乔修道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修道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修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乔修道负担。审 判 长 刘新华人民陪审员 文家勇人民陪审员 唐毅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蒋爱玲书 记 员 张 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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