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聪奇、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2民初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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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2民初1153号案件名称
毕聪奇、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毕聪奇;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2民初1153号原告:毕聪奇,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超,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大东区建材市场综合楼303-503室。法定代表人:吴忠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鹏,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该公司员工。原告毕聪奇与被告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毕聪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毕聪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玉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云寰书 记 员 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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