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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张静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91民初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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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91民初1694号
  • 案件名称

    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张静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张静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91民初1694号原告: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朱口村。法定代表人:郭德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静,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凌海市三台子镇小金刚村568号,身份证号:210724198010261824。原告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薛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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