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张静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91民初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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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91民初1694号案件名称
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张静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张静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91民初1694号原告: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朱口村。法定代表人:郭德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静,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凌海市三台子镇小金刚村568号,身份证号:210724198010261824。原告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锦州市泰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薛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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