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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曹玻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92执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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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92执815号
  • 案件名称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曹玻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曹玻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92执81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3014365X。法定代表人:林瑶。被执行人:曹玻,男,汉族,生于1973年07月18,住绵阳市高新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曹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92民初144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玻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曹玻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凤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 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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