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某、宋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6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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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632号之一案件名称
常某某、宋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常某某;宋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性,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被执行人:宋某,男性,汉族,住铜川市新区。本院执行的常某某与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于2021年0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常某某支付案件款51575元(本金20000元、借款利息308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常某某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01月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三、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74元。但被执行人宋某仍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某名下财产进行总对总查控,冻结、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14274元(含执行费674元)。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办理了13600元的领款手续。经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宋某名下有位于西安市XX区XX馆东路1X号X幢1XX02室的房产一套(不动产证书号:11XXX06XX0Ⅳ-1X-1-2-1XX02~X),本院于2021年07月13日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同意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宋某的银行账户,以每年扣划工资的形式来偿还本案案件款,对已查封的房产不予解封。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常某某无其它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宋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宋某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宋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相关查控措施,已对被执行人宋某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13600元,未到位标的37975元及利息,执行费674元由被执行人宋某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204执6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丁佳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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