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某与郑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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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823号案件名称
商某与郑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商某;郑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823号原告:商某,女,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宇,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卉,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女,194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商某与被告郑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郑玉清(已去世)于2019年2月20日所立《遗嘱》合法有效;2.依法判决郑玉清名下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富丰家园小区15栋5单元312室的房产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涉案房产原所有权人郑玉清(已故)与被告郑某及原告母亲系姐妹关系,原告系被告和郑玉清的外甥女。因郑玉清与其丈夫翟文彦(已故)生前无子女,且翟文彦早逝,原告长期赡养照顾郑玉清的生活起居一直到其去世。郑玉清生前为感谢原告的赡养和照顾,将其名下的涉案房屋通过立遗嘱的方式遗赠给了原告。因郑玉清生前长期在原告家居住生活,原告照顾其生活起居,故被告长期借住在郑玉清的涉案房屋中。郑玉清去世后,被告拒绝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并欲将该房屋占为己有,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继承房产系郑玉清与翟文彦生前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经确认双方工龄后房改取得房屋产权,后经棚户区拆迁安置取得,因商某不能提供客观证据证明翟文彦的死亡时间,无法确定该房屋是否为郑玉清与翟文彦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为夫妻共同财产,应通知翟文彦的法定继承人一并参加诉讼。另,商某不能提供郑玉清的其他继承人信息,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对商某的起诉应予驳回。商某可待明确全部继承人信息后,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美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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