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井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3执1616号之九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执1616号之九案件名称
黄井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黄井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3执1616号之九被执行人:黄井岩,男,汉族,1962年03月01日生,住兴隆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井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井岩在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981.8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井岩在中国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466.2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莉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青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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