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书亮、胡金玉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保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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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保565号案件名称
于书亮、胡金玉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于书亮;胡金玉;严新华;严海华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保565号申请执行人:于书亮,男,194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胡金玉,女,194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严新华,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严海华,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书亮与被执行人胡金玉、严新华、严新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财保374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财保37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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