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10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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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民初10466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林某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10466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林某某,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谦雁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涂瑞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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