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彩列、刘建峰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13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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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1303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彩列、刘建峰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彩列;刘建峰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1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彩列,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豆于镇永安村。被执行人:刘建峰,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槐树镇小彭村。刘彩列与刘建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0183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建峰赔偿原告刘彩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5333.3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刘彩列负担24元,被告刘建峰负担92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按判决书中内容履行,权利人刘彩列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刘建峰在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住房公积金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面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刘建峰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建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权未能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0183执130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孟鹏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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