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利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5执恢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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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执恢117号案件名称
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利魁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利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5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尹学龙,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利魁,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利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利魁于2021年9月9日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5民督6号支付令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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