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雷与吉林省优启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4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465号案件名称
于雷与吉林省优启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于雷;吉林省优启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465号原告:于雷,男,汉族,1980年3月26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无职业。 被告:吉林省优启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诗宇。 原告于雷诉被告吉林省优启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于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轶群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昇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