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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祝凤久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保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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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保844号
  • 案件名称

    李元、祝凤久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元;祝凤久;祝永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保844号申请人:李元,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申请人:祝凤久,男,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申请人:祝永新,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原告李元与被告祝凤久、祝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元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祝凤久、祝永新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祝凤久、祝永新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具体事项以协助执行或冻结通知书为准。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或做其他处分,出售时须经本院许可。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财产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继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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