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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铜川恒达建筑安装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1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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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1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铜川恒达建筑安装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铜川恒达建筑安装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法定代表人:骆福荣。被执行人:铜川恒达建筑安装队。法定代表人:王世平。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申请执行铜川恒达建筑安装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03民初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铜川恒达建筑安装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支付案件款12325元,利息1621.34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0元及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11元。但被执行人铜川恒达建筑安装队未予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铜川恒达建筑安装队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铜川恒达建筑安装队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查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铜川恒达建筑安装队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及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铜川恒达建筑安装队的法定代表人王世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铜川恒达建筑安装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姜彦青审判员 廉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玉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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