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湃钧、邹田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1801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1801号之二案件名称
彭湃钧、邹田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彭湃钧;邹田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18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湃钧,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朱程(特别授权),湖南琼武律师事务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710013325。被执行人:邹田庄,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湃钧与被执行人邹田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02执18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宏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潘丽、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238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李凤红银行卡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106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