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君田与赵胜利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2民特32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特3208号
  • 案件名称

    王君田与赵胜利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君田;赵胜利
  • 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特3208号申请人:王君田,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赵胜利,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代理人:赵子墨,男,199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王君田与被申请人赵胜利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2021年9月10日,王君田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君田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俐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