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崇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5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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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5373号案件名称
长沙市崇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崇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黎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5373号原告:长沙市崇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建材城五金区7栋3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郭亮。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宝森,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会,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长沙市崇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自愿庭外进行和解,故原告长沙市崇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崇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崇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计217元,由原告长沙市崇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函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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