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302执2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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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2163号案件名称
李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冶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302执2163号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9号金科大厦803、805室。法定代表人:姜福德,经理。被告:李冶,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02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和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民终2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院认为,(2019)辽0302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辽03民终21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02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和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民终21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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