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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荣、周串联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8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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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81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春荣、周串联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周春荣;周串联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春荣,男。被执行人:周串联,女。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周春荣的保全申请,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湘0426民初21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串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17XXXX346,期限为一年。现因本案的民事纠纷已经审结,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民终150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串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17XXXX346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汤运芳审判员  刘慧成审判员  曾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家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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