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碧云、杜海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25民初2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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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25民初2516号案件名称
林碧云、杜海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林碧云;杜海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25民初2516号原告:林碧云,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剑福,福建笔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海滨,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林碧云与被告杜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林碧云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碧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碧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碧云负担(多预交的25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曾惠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邱婉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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